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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办学: 民办教育“第二次出发”

20-01-14 10:40 来源:光明日报 编辑:王莉文

  原标题:基金会办学: 民办教育“第二次出发”

  秦和

  办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我国民办教育政策的主要导向。实现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办学,需要一整套制度设计。从根本上讲,这些制度都要对办学主体的营利行为予以约束。实行基金会办学,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模式的重大创新。从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办学向基金会办学的转变,可以认为是新时代民办教育“第二次出发”,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从国际上看,西方发达国家私立大学基金会大都历史较长,已经形成了成熟的运作模式。此类大学基金会属非营利性组织,既是筹资实体,也是重要的办学主体。基金会的负责人,大都是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学校治理,对学校发展有着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许多高校建立了教育基金会,但绝大多数相当于学校内设机构,主要发挥筹资功能,没有发挥办学主体功能。总的来看,我国高校基金会可谓五花八门,尽管都带着基金会的名称,但功能定位、运行模式等差别很大。绝大多数民办学校的基金会在税收抵扣、资金管理等方面,并不具备完整的功能,缺乏独立性;所筹资金占高校办学经费的比例不高,影响力不足。

  当前,我国民办学校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办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迫切需要探索建立与非营利性办学相适应的办学模式,为各方主体参与学校治理搭建平台,其功能及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证民办学校长期健康发展。目前,民办学校的办学主体有个人、家族、合伙、公司、社会团体等多种形式,其中自然人作为办学主体的民办学校,受举办者的自然寿命限制,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可能长久、永远地担任办学主体,必须有一个可以长期存续的机构来承担学校的举办者责任。基金会作为民办学校办学主体,可以解决这一问题。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基金会为办学主体,克服了自然人的局限性,可以有效规避办学主体变更可能产生的风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主体存续、变更创建一种合法、合理、有序的机制,以保证学校的健康运行和长期发展。国外许多名牌私立大学起初也多是由某自然人或某财团出资举办的,但多年之后,创办人只是象征性留下了名字,而其举办者多变更为基金会。

  二是促进民办学校治理水平提升。我国民办教育历史不长,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处于不断完善之中,是真正的“摸着石头过河”。目前,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多为个人和公司,这将导致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民办学校无法跳出教育的公益性和资本逐利性相矛盾的困扰;另一方面,举办者容易陷入学校运行的微观事务性工作。这必将对学校的良性运行和长期健康发展带来一定的不可控风险。实行基金会办学,是优化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有效解决办法,可以将学校举办者权责与学校管理者责任在制度层面厘清,更充分地发挥校长和学校管理组织的积极性。

  三是形成吸纳社会捐赠资金的影响力。当前,办学资金问题是民办学校发展的瓶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基本靠学生收费。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出路之一是争取社会捐赠。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具有捐赠实力和捐赠意愿的人越来越多,但即使有人肯捐赠,民办学校如果不具备吸纳捐赠影响力,捐赠意愿也会受阻。例如,邵逸夫先生从1985年开始在中国大陆捐资助学,捐赠资金总额达47亿,但没有一所民办学校得到其捐赠,主要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是捐赠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是信任默契。捐赠行为成立,不仅需要有人肯出钱,更需要有相应完善的规则,使捐赠行为在法律框架内实施,保证捐赠的资金真正用于所投入的事业。而捐赠信任默契的达成,需要个人情感因素,更需要基于社会普遍共识的公众口碑。有了这两个前提,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才能形成捐赠影响力,与捐赠方之间,达成信任默契,促成捐赠行为。基金会办学有利于彰显民办学校的公益属性,使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产的“非营利”“非私有”属性在法律层面固定,更加容易取得社会公众的认可,从而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捐赠者之间建立信任关系,提升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吸纳捐赠影响力,从而打通捐赠渠道,提升学校筹资能力,保证学校长期发展。

  在分类管理背景下,要真正实现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必须重建其内部治理结构,实现学校内部控制权的社会化。但一定程度上,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史,就是一部民办学校举办者群体艰难的创业史、奋斗史。无论其科学合理与否,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举办者个人或以其为核心的家族基本上决定着一所民办学校的生存与发展走向。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举办者主导学校的发展对于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发展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一方面要吸引社会有关方面向基金会捐赠和参与基金会管理,另一方面也要在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前提下,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在教育基金会中的权利。

  当然,基金会办学需要政府的引导和鼓励,需要政府在塑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上加大力度。比如,可以通过修改《捐赠法》和采取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措施,提高基金会吸引力,同时建立起过程监管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以防止公益待遇的滥用。

  我们相信,随着民办教育“第二次出发”,在业内广大同仁共同努力下,基金会办学必将成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主体创新和规范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也必将推动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作者:秦 和,系吉林外国语大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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